一、港股通概念
2014年4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布《聯合公告》,決定原則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開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滬港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布《聯合公告》,批準深港通于12月5日正式啟動。
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香港投資者委托香港經紀商,買賣上海證券市場的股票,以人民幣報價,以人民幣作為支付貨幣,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滬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買賣香港證券市場的股票,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作為支付貨幣,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由中國結算通過市場化原則建立相應機制解決內地投資者以人民幣直接買賣港交所掛牌證券的貨幣轉換問題。
深港通,即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兩地投資者委托深交所 會員或者香港聯交所參與者,通過本所或者聯交所在對方所在地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上市股票。深港通包括“深股通” 和“港股通”兩部分。
深股通,指香港市場投資者委托聯交所參與者,通過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深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深交所上市股票。以人民幣交易和報價。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申報采用限價申報。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指內地深圳市場投資者委托深交所會員, 通過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股票。通過普通股票賬戶交易,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交收。
二、兩張圖讓您了解交易流程
(備注:此圖引用自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投資者教育專區)
(備注:此圖引用自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專區)
三、投資者準入條件
1、 機構投資者
2、 個人投資者
Ø 證券和資金帳戶余額合計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不包括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Ø 通過有關知識測評,簽署風險提示文件和港股通交易委托協議
Ø 準入由券商采取控制
四、港股通標的股票(點擊查閱)
一、交易賬戶: 上海A股個人投資者賬戶、上海A股機構投資者賬戶、上海A股證券公司自營賬戶。
二、交易貨幣: 境內投資者通過港股通買賣香港證券市場的股票,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作為支付貨幣。
三、交易代碼: 采用標的證券在香港市場的5位證券代碼進行申報。
四、證券簡稱和名稱: 沿用標的證券在香港市場的名稱。
五、交易日: Ø 由兩地交易所在開通之前或下一個交易年度開始之前協商,并制定交易歷; Ø 基本原則是只有當兩地市場都可進行正常交易和結算的交易日,才被定為“港股通”交易日; Ø 具體交易歷的確定:中國結算
六、交易時間: Ø 遵循港交所公布的交易時間。交易時間以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的時間為準。 Ø 在圣誕前夕(12.24)、新年前夕(12.31)或農歷新年前夕,香港市場將僅有半天交易。
七、交易指令: Ø 港股通支持整手買賣指令和零股買賣指令; Ø 整手買賣指令支持回轉交易 (T+0); Ø 交易指令類型:
八、交易單位 Ø 股票每次跳動的幅度都是其價位的倍數。如匯豐控股的股價為86.15元,根據其價格范圍,它每次跳動都將是0.05的倍數。 Ø 填寫買/賣入價格必須按照股票的價位來填寫,如:股價為86.15元/每股的股票,其股價范圍在20至100元內,該范圍內的股票價位是0.05的倍數,在填寫買入價格的時候,價格則必須是0.05的倍數,如86.00元,86.05元,86.10元,86.15元等,不允許填寫如:86.123元,86.234元等非0.05倍數的數目 Ø 參考價位表
*價位規則表以香港聯交所為標準。
九、交易費用: 港股通收費一覽表(不含證券公司傭金)
十、交易標的
如有滬股在滬港通推行時因被實施風險警示而不被納入滬港通股票范圍,該滬股日后如被摘除風險警示,而又合符上述選取資格,將會被納入為滬港通股票 |
§港股通交易小問答§
1、投資者如何買賣港股通股票?
答:一方面,投資者通過委托內地證券公司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證券公司接受委托后,經由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該申報在聯交所交易平臺撮合成交后,將通過相同路徑向證券公司和投資者返回成交情況。另一方面,在結算交收方面,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與中國結算完成清算交收,中國結算作為港股通股票的名義持有人向香港結算履行交收責任。
2、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時使用哪種貨幣?
答:投資者參與滬港通采用人民幣進行交收。內地投資者僅限于買賣港股通標的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且以港幣報價的股票,以人民幣進行交收。香港投資者僅限于買賣滬股通標的范圍內的股票,并以人民幣進行交收。
3、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是否需要與證券公司簽訂專門的業務合同?是否需要重新開立股票賬戶?
答: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前,應當與內地證券公司簽訂港股通證券交易委托協議,簽署風險揭示書等。個人投資者還須滿足有關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條件。投資者若已有滬市人民幣普通股賬戶的,無需另行開立股票賬戶。
4、節假日期間,滬港通交易如何安排?
答:滬港通業務將僅在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時開通。具體交易日安排,將由兩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市場公布。滬港通開通當年的交易日安排將在開通之前向市場公布。
5、目前,香港市場臺風和黑色暴雨期間的港股交易如何安排?
答:由于地處臺風和黑色暴雨的多發地,香港市場在處理臺風和黑色暴雨對交易的影響上形成一套既定的成熟做法,即按照八號及以上臺風和黑色暴雨警告(以下統稱警報)發出時間在集合競價階段(香港稱開市前時段)前、集合競價階段、集合競價階段后到16:00等三個不同時段有不同的應對措施。具體安排如下:
(一)在集合競價階段前發出警報,有以下幾種不同安排:
47:00前解除警報的,交易正常進行。
47:00至9:00解除警報的,集合競價時段(香港稱開市前時段)將被取消,警報解除兩小時后的整點或30分鐘開始交易(例如,如果警報在上午7:15解除,那么早上交易時段將在上午9:30開始。如果警報在上午7:30解除,那么早上交易時段將于上午9:30開始。
49:00至11:00解除警報的,上午交易取消,13:00開始交易。
411:00至11:30解除警報的,上午交易取消,13:30開始交易。
411:30至12:00解除警報的,上午交易取消,14:00開始交易。
412:00以后解除警報的,全天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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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報發出時點 |
警報解除時點 |
交易情形 |
1 |
在集合競價階段前發出警報 |
7:00前解除 |
交易正常進行 |
2 |
7:00至9:00解除 |
集合競價時段(香港稱開市前時段)將被取消,警報解除兩小時后的整點或30分鐘開始交易(例如,如果警報在上午7:15解除,那么早上交易時段將在上午9:30開始。如果警報在上午7:30解除,那么早上交易時段將于上午9:30開始。) | |
3 |
9:00至11:00解除 |
上午交易取消,13:00開始交易 | |
4 |
11:00至11:30解除 |
上午交易取消,13:30開始交易 | |
5 |
11:30至12:00解除 |
上午交易取消,14:00開始交易 | |
6 |
12:00以后解除 |
全天停止交易 |
(三)在集合競價階段后到16:00發出警報,有以下不同安排:
4如果是臺風警報,那么在發出警報后十五分鐘后停止交易,按照前述(一)中所規定的解除警報情形恢復交易。
4如果是黑色暴雨警報,那么正常交易。
香港市場有關臺風和黑色暴雨的休市和恢復上市安排,聯交所將在其交易所網站上予以公開披露,內地投資者可以通過聯交所網站獲取相關信息。
6、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時間是怎樣的?
答: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時間應遵守聯交所規定,即交易日的9:00至9:30為開市前時段(集合競價),其中9:00至9:15接受競價限價盤;9:30至12:00及13:00至16:00為持續交易時段(連續競價),接受增強限價盤。撤單時間為9:00-9:15;9:30-12:00;12:30-16:00。
7、什么是聯交所開市前時段?
答:聯交所開市前時段用以確定開市價。開市前時段是在早上開市前增設的交易時間。聯交所參與者可在該段時間將買賣盤輸入交易系統作單一價格競價。
在開市前時段,買賣盤積累到一段時間后,會在預先設定的對盤時段中對盤(即報價撮合)。也就是買賣盤會以買賣盤類別、價格及時間等優先次序按“最終參考平衡價格”順序對盤。
在開市前時段,交易系統只接受輸入“競價盤”及“競價限價盤”指令,其中,港股通投資者只可以輸入“競價限價盤”。輸入交易系統的買賣盤價格不可偏離上日收盤價或按盤價(最近參考平衡價)9倍或以上及少于九分之一或以下,每個買賣盤不得超過3,000手股份。
開市前時段又分為以下的交易時段:
時段 |
時間 |
交易規則 |
輸入買賣盤時段 |
上午9:00至上午9:15 |
只接受競價盤及競價限價盤輸入 注:港股通投資者只可以輸入競價限價盤,并且期間僅能取消訂單而不可以修改訂單。 |
對盤前時段 |
上午9:15至上午9:20 |
只接受競價盤 注:港股通投資者不能輸入“競價盤”,因此,不可以在9:15-9:20之間輸入訂單。 |
對盤時段 |
上午9:20至上午9:28 |
1、投資者不得在交易系統內輸入、更改及取消買賣盤; 2、已經存在的買賣盤會以買賣盤類別(以競價盤為先)、價格及時間等優先次序對盤; 3、在此時段確定每一只證券的最終參考平衡價格(即開盤價)。 |
暫停時段 |
上午9:28至上午9:30 |
至早上9:30持續交易時段開始前,不能將買賣盤傳遞至聯交所的交易系統。 |
投資者可以通過聯交所網站“市場運作”項下的“證券交易運作”內“交易機制”欄目,了解更詳細的交易規則與機制。
8、目前,聯交所的持續交易時段是怎樣規定的?
答:每個交易日的上午9:30至中午12:00、中午12:00至13:00(延續早市)以及下午13:00至16:00是聯交所的持續交易時段。其中,12:00至13:00為延續早市時段,只適用于指定證券,而港股通股票不包括在內,因此,對于港股通投資者而言,在這一時段是無法參與交易的。
在持續交易時段,一方面,交易系統會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成交;另一方面,交易系統只接受“限價盤”、“增強限價盤”及“特別限價盤”。注意,港股通投資者僅可輸入“增強限價盤”,而不可輸入“特別限價盤”。
在此時段,輸入交易系統的買賣盤價格不可偏離按盤價(最近參考價)9倍或以上及少于九分之一或以下。同時,每個買賣盤的數量不得超過3000手股份。
9、港股通交易以“手”為買賣單位,一手的股數是多少?
答:“手”在香港證券市場術語中,即一個買賣單位。不同于內地市場每買賣單位為100股,在香港,每只上市證券的買賣單位由各發行人自行決定,可以是每手20股、100股或1000股等。投資者如果想查閱每只證券的買賣單位,那么可以登錄聯交所網站,在“投資服務中心”欄目內,選擇“公司/證券資料”,輸入股份代號或上市公司名稱以查詢。
10、港股通股票以“手”為買賣單位,少于一手的“碎股”如何進行交易?
答:少于一手,即少于一個完整買賣單位的證券,香港市場稱之為“碎股”(內地稱“零股”)。聯交所的交易系統不會為碎股進行自動對盤交易,但是系統內設有“碎股/特別買賣單位市場”供投資者進行碎股交易。聯交所參與者可在交易系統的指定版頁掛出碎股買賣盤,供參與者自行掛盤配對。參與港股通業務的內地投資者對于碎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
價格低于港幣0.01元的證券即使屬于完整的一手,但是因為價格已低于完整買賣單位市場中的交易最低價,也可在“碎股/特別買賣單位市場”交易。舉個例子,如果一只股票的按盤價已低至港幣0.01元,那么在碎股市場輸入的買賣價仍然可以低至系統設定的最低輸入價:港幣0.001元。不過,當一只股票的按盤價已低至港幣0.01元,那么有關證券的輸入價同樣不得偏離按盤價9倍或以上。
為提高市場透明度,聯交所會同時發布碎股/特別買賣單位市場的實時資料給資訊供應商。
11、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可以使用何種訂單類型進行申報?
答:滬港通向雙方投資者僅提供限價類型訂單,不提供市價訂單等訂單類型,兩地投資者均不得使用市價訂單。因此,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僅可在開市前時段使用“競價限價盤”,在持續交易時段對于整手買賣指令使用“增強限價盤”。
12、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能否進行回轉交易?
答: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當日買入的股票,經確認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賣出。
13、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能否賣空?
答: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禁止裸賣空。
14、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能否參與大宗交易?
答: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不得參與香港市場的對盤系統外交易(類似于大宗交易)。
15、內地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是否有持股比例限制?
答:現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通常沒有對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的相關規定,但是個別上市公司章程可能對投資者的持股比例限制有要求,因此,內地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時還應留意并遵從相關規定。
16、港股通股票的名稱中會加入風險警示標記嗎?
答:投資者在參與港股通交易時需留意,聯交所交易股票一般而言并沒有如中國內地市場在證券代號前加入標記(例如,ST及*ST)以警示風險的做法。
如果投資者想要了解某上市公司股票的風險,那么可以通過登錄聯交所“披露易”網站的方式查詢相關公告:
有關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投資者可以在“披露易”網站,通過查詢上市公司發布的業績公告及財務報告的方式了解。另外,根據《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有關公告/報告需載于其網站至少5年。
有關上市公司以往是否被交易所公開披露或譴責、或該上市公司是否已進入除牌程序的信息,投資者可以通過“披露易”網站內的“上市公司公告”-“進階搜尋”的“標題類別”中選擇“監管者發出的公告及消息”,翻查相關記錄。
有關已停牌上市公司的每月報告,投資者可以登錄“披露易”網站,在“發行人相關資料”欄目中查閱“有關長時間停牌公司之報告”,具體了解停牌3個月或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每月報告。
§港股通股票的停牌、復牌及除牌小問答§
1、港股通股票是否會在交易時段因為股價波動而突然暫停交易?
答:盡管聯交所市場沒有漲跌停板制度,但仍有一套關于股價及成交量波動的市場監察機制。
如果聯交所通過市場監察察覺到上市發行人的股價或成交量出現異常波動,或媒體刊登了可能影響上市公司股價或交易的報道,或者市場出現了相關傳聞,那么為了維持市場的公平有序,聯交所會聯系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須立即對此作出回應,并履行《上市規則》中規定的持續披露義務,及時公布避免其股票出現虛假的相關資料,或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規定應當予以披露的任何內幕消息,并確保這些資料能夠公平發布。上市公司如果不知道有任何事宜或者發展會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其股價或成交量出現異常波動,那么應當盡快通過“披露易”及其網站刊發公告說明該情況。上市公司及時刊發了有關公告,則無需短暫停牌或停牌。
如果情況需要,例如發現或懷疑有關股價或成交量的異動是由于泄露了某些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規定應予披露的內幕消息所致,那么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公布相關資料或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須披露的任何內幕消息。否則,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聯交所短暫停牌或停牌,待公告發出后再恢復交易。
有關上市公司“股價或成交量異動”,是指一家上市公司的股價及/或成交量出現了沒有明顯原因的異常表現。例如,大市下跌,但公司股價卻大幅上漲,或者成交量突然大幅增加。至于股價或成交量的波動幅度是否屬于“異!,則由聯交所參照有關股票的過往表現,或該股票所屬行業的其它股票的表現,以及大市的整體情況等作出判斷。
2、聯交所會主動將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或除牌嗎?
答:聯交所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及條件下可能會指令上市公司的股票短暫停牌、停牌或除牌。具體情況如:發行人(即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且情況嚴重;發行人股票的公眾持股量不足;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對于主板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停牌已經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但未采取足夠行動以爭取公司股票復牌,那么可能會導致除牌,即公司股票被摘牌。
其一,聯交所可以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規定的程序將出現嚴重財務困難及/或未能維持足夠業務運作下長期停牌的主板公司除牌。如果該上市公司的證券已停牌6個月或以上且又未能符合有關主板《上市規則》的規定,那么聯交所將決定該公司是否需要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進入該階段的上市公司將有6個月的時間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限期內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那么將會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序后,上市公司將有最后6個月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發行人在該階段屆滿時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將會被取消,即被除牌。
其二,如果公司涉及被監管機構調查、存在會計失當、未能刊發財務業績或內部監控嚴重不足等情形,以致于根據《上市規則》規定而停牌的,那么為維持市場公平有序及信息公開,該上市公司也將被停牌。
其三,聯交所還可以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6.10條規定將主板公司除牌。諸如,聯交所認為該主板公司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那么聯交所將刊登公告,公布該公司的名稱,并列出限期,以便該公司在限期內對導致其不適合上市的事項作出補救。
諸如,除主板《上市規則》第21章所界定的“投資公司”及主要或僅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上市公司,無論是主板公司或創業板公司,如果公司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那么聯交所將視為其不適合上市并將其停牌。在停牌期間,如果該公司經營有一項適合上市的業務,那么可向聯交所申請復牌。聯交所會將其復牌申請視為新申請人提出的上市申請處理。如果在此情形下公司停牌持續超過12個月,或者在任何聯交所認為有需要的其它情況下,聯交所都有權取消該公司的上市資格。
3、港股通股票停牌后,復牌的流程是怎樣的?
答:根據聯交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盡可能持續交易,因此,暫停交易只是處理潛在及實際出現的市場特殊情況的手段,即使必須停牌,那么停牌的時間也應盡可能縮短。
如果公司被聯交所停牌,那么上市公司應向市場發出簡短公告解釋停牌的原因,以增加市場透明度。聯交所也會在停牌期間與上市公司保持持續聯絡,并要求上市公司在股票復牌前發出公告。
具體的復牌程序將視情況而定,聯交所保留附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的權力。一般情況下,當上市發行人發出適當的公告后,或當初要求其短暫停牌或停牌的具體理由不再適用時,聯交所即會讓公司復牌;在其他情況下,短暫停牌或停牌將持續至發行人符合所有有關復牌的規定為止。
4、聯交所上市公司發布澄清公告后,是否隨即恢復交易?
答:聯交所上市公司在公布了避免其股票出現虛假市場的任何資料或內幕消息之后,可在接下來的交易時段開始時恢復交易。相關公告應具備充足資料,以使得有關股票在公平及市場已廣泛知曉相關信息的情況下恢復交易。
5、投資者如何處理其持有的已停牌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
答:公司股票被聯交所短暫停牌或停牌后,在停牌期間,投資者暫時不能再買賣。如果投資者持有該股票,那么應當密切留意上市公司通過“披露易”網站發布的最新公告,了解公司股票恢復交易的信息。如果主板及創業板上市公司已經被停牌3個月或以上,那么投資者可以通過“披露易”網站,在“發行人相關資料”欄目內查閱“有關長時間停牌公司之報告”,了解該上市公司的每月報告。
§港股通股票的信息披露小問答§
1、投資者如何獲得港股通股票的披露信息?
答:滬港通業務不改變現有滬港兩地市場監管架構和市場運行模式。其中,港股通股票的相關信息披露,直接適用聯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內地投資者既可以通過登錄聯交所“披露易”網站獲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通過上市公司自設的網站等途徑獲取。至于上市公司自設的網站電子地址,投資者可以通過查閱聯交所網站的“網上聯系”欄目獲取。
投資者比較關心的年報及半年報(香港市場稱為“中期報告”)等,投資者不僅可在“披露易”網站上查閱,還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要中文或英文的電子和印刷版本的年報。
2、投資者如何從“披露易”網站查閱港股通股票以往發布的信息披露文件?
答:聯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以下幾類:公告及通告,通函,財務報表/環境、社會及管治資料,月報表等。通常,聯交所上市公司在發布年報前,會預先披露全年業績公告(屬于公告及通告的一類)。其中,投資者較為關注的公司主要經營狀況、財務數據均會在全年業績公告中有所體現。
具體而言,投資者查詢上市公司公告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從“披露易”網站內“上市公司公告”一欄內選擇“進階搜尋”查詢上市公司的公告。具體操作時,投資者可在“現有上市證券”欄內輸入股份代號或股份名稱(繁體字或英文),在“標題類別”中選擇“公告及通告”及“財務資料”,以查看該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召開日期、業績公告內容、股息分派詳情等。
二是在“披露易”網站上,從“發行人相關資料”欄目下的“董事會會議通知”及“證券持有人享有的權益(股息及其他)”查閱近期公司發布的有關資料。
三是登錄聯交所網站,在“中國證券市場網頁”欄目下的“上市公司”中搜尋上市公司曾發布的公告和派息紀錄等。
3、港股通股票的最新信息及公告何時會刊登在“披露易”網站?
答:根據規定,上市公司應當通過聯交所電子呈交系統“披露易”網站發布公告。該系統的操作時間為每個交易日上午6:00至晚上11:00,以及交易日之前的非交易日下午6:00至晚上8:00。
提示投資者關注,不同類型文件在“披露易”網站刊登的時間不盡相同:
一是公告及通告不得在正常交易日上午8:30至中午12:00或下午12:30至下午4:15期間,或者在圣誕節前夕、元旦前夕及農歷新年前夕(不設午市交易時段)上午8:30至中午12:00的期間刊登。但是,海外監管公告、沒有附帶意見的股價或成交量異動的澄清公告、沒有附帶意見的新聞報道或報告的澄清公告、短暫停牌或停牌公告這四項公告不受此約束,投資者可以及時了解。
二是股息及業績公告,一般應在正常交易日中午12時至12時30分、或下午4時15分收盤后公布。
三是例如“通函”及“年報”等其它類型的上市公司文件,在交易日上午6:00至晚上11:00期間、及在交易日之前的非交易日下午6:00至晚上8:00期間隨時刊登。
投資者在了解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就可以在“披露易”網站的“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欄中瀏覽公司發布的最新公告了。
免責聲明:本欄目的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上海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欄目的信息準確可靠,但對這些信息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信息而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更多有關港股通投資的信息,投資者可參閱香港聯交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chi/index_c.htm)。
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
尊敬的港股通投資者:
當您決定參與港股通交易之前,請您務必認真閱讀中國證監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及本風險揭示書。投資者從事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以下簡稱“港股通”)交易,除了面臨證券市場中的宏觀經濟風險、政策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技術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等之外,還可能面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風險:
一、【港股通業務的基本風險】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存在諸多差異,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內地與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對香港證券市場有所了解;通過港股通參與香港證券市場交易與通過其他方式參與香港證券市場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異。
二、【標的證券范圍存在限制的風險】投資者可以通過港股通買賣的標的證券存在一定的范圍限制,且港股通標的證券名單會動態調整。投資者應當關注最新的港股通標的證券名單。對于被調出的港股通標的證券,自調整之日起,投資者將不得再行買入。
三、【股價大幅波動風險】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現因公司基本面變化、第三方研究分析報告的觀點、異常交易情形、做空機制等原因而引起股價較大波動的情形,;港股通ETF可能出現因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證券大幅波動、流動性不佳、受有關場外結構化產品影響、交易異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價格較大波動、折溢價率和跟蹤誤差偏離合理區間等情形,尤其是考慮到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市場股票及ETF交易不設置漲跌幅限制,投資者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四、【股份數量、面值變化風險】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價供股或配股、頻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為,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股票面值可能發生大幅變化,投資者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五、【不同投票權安排風險】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權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或因某特定類別股份擁有的投票權利大于或優于普通股份擁有的投票權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資者的投票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六、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開發行并上市時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無收入、持續虧損、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等情形,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七、【長期停牌風險】聯交所市場證券停牌制度與內地證券市場相比存在一定差異,港股通標的證券可能出現長時間停牌現象,投資者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八、【直接退市風險】聯交所市場股票交易沒有退市風險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與內地證券市場相比,相關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風險。港股通股票一旦從聯交所市場退市,投資者將面臨無法繼續通過港股通買賣相關股票的風險。
九、【ETF終止上市、更換基金管理人風險】與內地證券市場相比,香港市場ETF終止上市或更換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異,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動退出香港市場導致終止上市或更換基金管理人,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十、【名義持有人服務受限風險】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國結算通過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繼續為投資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義持有人服務可能會受限,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十一、【ETF清盤風險】與內地證券市場相比,香港市場ETF發生清盤業務,將基金資產變現所得的資金派發給投資者后,投資者證券賬戶中相應基金份額的注銷日與清盤資金發放日之間可能間隔較長時間,對清盤后尚未注銷的基金份額,投資者應審慎評估其價值。
十二、【額度限制風險】港股通業務實施每日額度限制。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港股通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投資者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十三、【交易日安排的風險】只有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具體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的日期為準。
十四、【交易時間的風險】每個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包括開市前時段、持續交易時段和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具體按聯交所的規定執行。
圣誕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僅有半天交易,且當日為非交收日。
十五、【發生極端天氣可能停市的風險】香港出現臺風、黑色暴雨或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上交所對于發生交易異常情況及采取相應處置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
十六、【匯率的風險】投資者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并不等于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進行凈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
十七、【訂單類型存在限制的風險】投資者參與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交易,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和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應當采用競價限價盤委托,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應當采用增強限價盤委托。
十八、【碎股交易存在限制的風險】投資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過聯交所半自動對盤碎股交易系統賣出。
十九、【股票、ETF拆分合并風險】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買賣的ETF實施分拆合并期間,港股通投資者持有的該證券只在臨時代碼單柜交易末日、臨時代碼與新代碼并行交易末日由臨時代碼轉換為新代碼。由于臨時代碼與原代碼交易單位不同而可能產生碎股,投資者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股票、ETF變更交易單位風險】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買賣的ETF變更交易單位時,在實施原代碼和臨時代碼并行交易期間,根據有關港股通標的證券在境內的登記結算安排,港股通業務僅提供原代碼的交易服務,暫不提供臨時代碼交易服務。由于臨時代碼與原代碼交易單位不同而可能產生碎股,投資者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一、【T+0交易風險】投資者當日買入的港股通標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賣出,投資者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二、【最小交易價差、每手股數、申報最大限制的風險】與內地證券市場相比,聯交所在訂單申報的最小交易價差、每手證券數量、申報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投資者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聯交所訂單申報的最小交易價差會隨著證券價格區間的變動而變動,從委托申報到聯交所接收申報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在此期間如果股票的價格從一個區間變動至另一個區間會導致委托申報的價格不滿足最小交易價差而導致委托失敗的風險。
根據聯交所的交易規則,輸入賣盤需高于或者等于最佳買盤價之下9個價位的價格,低于或者等于最佳賣盤價之上24個價位的價格;輸入買盤需低于或者等于最佳賣盤價之上9個價位的價格,高于或者等于最佳買盤價之下24個價位的價格,從委托申報到聯交所接收申報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在此期間如果股票按盤價發生變化,可能會導致申報的價格為無效價格從而導致委托失敗的風險。
二十三、【系統故障風險】港股通交易中若聯交所與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之間的報盤系統或者通信鏈路出現故障,可能導致15分鐘以上不能申報和撤銷申報,投資者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四、【無漲跌幅限制的風險】港股通標的證券交易不設置漲跌幅限制,但根據聯交所業務規則,適用市場波動調節機制的港股通標的證券的買賣申報可能受到價格限制,投資者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五、【收市競價交易價格限制風險】對于適用收市競價交易的港股通標的證券,根據聯交所業務規則,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買賣申報將受到價格限制,投資者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六、【開市競價交易價格限制風險】對于適用開市前時段的港股通標的證券,根據聯交所業務規則,開市前時段的買賣申報將受到價格限制,投資者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七、【免費一檔行情的風險】投資者通過港股通業務獲得的香港證券市場免費一檔行情,與付費方式獲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頻率、檔位顯示等方面存在差異,投資者應當關注依此進行投資決策的風險。
二十八、【報價顯示顏色含義不同的風險】在香港證券市場,證券價格上漲時,證券報價屏幕上顯示的顏色為綠色,下跌時則為紅色,與內地證券市場存在差異。但是,不同的行情軟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勢顏色可以重新設定,投資者在使用行情軟件的時候,應當仔細檢查軟件的參數設置,避免慣性思維帶來的風險。
二十九、【權益證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風險】投資者因港股通標的證券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標的證券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上交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轉換等情形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也不得行權;因港股通標的證券權益分派、轉換或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三十、【交收期安排差異的風險】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在證券資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異,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為T+2日。若投資者賣出證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該證券的權益。若投資者買入證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該證券的權益。
同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現臺風或黑色暴雨等發生延遲交收,包括證券公司單方面采取的資金延遲交收或使用控制等交收風險管理的行為,從而影響投資者資金使用的風險。
三十一、【獲得相關公司行為服務受限的風險】投資者通過港股通業務暫不能參與新股發行認購、超額供股和超額公開配售,以及ETF發行認購和申購贖回。
三十二、【現金紅利發放延后的風險】對于在聯交所上市公司派發的現金紅利或聯交所上市ETF進行的收益分配,由于中國結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結算派發的外幣紅利資金后進行換匯、清算、發放等業務處理,投資者通過港股通業務獲得的現金紅利將會較香港市場有所延后。
三十三、【股票紅利晚于香港市場交易的風險】對于在聯交所上市公司派發的紅股,中國結算在收到香港結算派發紅股到賬當日或次日進行業務處理,相應紅股可于處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資者紅股可賣首日均較香港市場晚一個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四、【投票規則差異的風險】由于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國結算對投資者設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結算的征集期稍早結束;投票沒有權益登記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三十五、【零碎證券舍尾處理的風險】對于在聯交所上市公司派發的紅股以及港股通標的證券分拆及合并業務產生的零碎證券,中國結算對投資者賬戶中小于1單位的零碎證券進行舍尾處理。當香港結算發放的紅股總數或分拆、合并證券數額大于投資者賬戶舍尾取整后的總數的,中國結算按照精確算法分配差額部分。
三十六、【資金賬戶透支的風險】由于香港市場的費用收取或匯率的大幅波動等原因,可能會引起投資者賬戶的透支,投資者應當對賬戶內的余額進行關注,并及時補足透支金額。若投資者未能及時補足透支金額的,證券公司有權處以收取違約金和罰息、禁止轉托管、禁止銷戶等處理。
三十七、【極端情況下被實施現金結算的風險】香港結算因極端情況下無法交付證券對中國結算實施現金結算的,中國結算將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
三十八、【分級結算導致的風險】港股通境內結算實施分級結算原則。投資者可能面臨以下風險:(一)因結算參與人未完成與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投資者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二)結算參與人對投資者出現交收違約導致投資者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三)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發送的有關投資者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四)其他因結算參與人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
三十九、【稅費相關的風險】香港市場收費標準與內地市場收費標準不同,香港地區與內地在稅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異,投資者買賣港股通標的證券,應當按照香港市場有關規定交納相關費用,并按照香港地區相關規定繳納稅款。
四十、【規則變更的風險】對于因上交所、中國結算制定、修改業務規則,或者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等造成的損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不承擔責任;投資者還應當充分知曉并認可聯交所在其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責任豁免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對因制定、修改業務規則、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發生或處置交易異常情況等導致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對于證券公司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等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證券公司不承擔責任。
本《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風險因素,投資者在參與港股通交易前,還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和協議條款,對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規則必須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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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聲明(應由投資者本人或開戶機構的經辦人簽署):
本人/機構確認已認真閱讀上述《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知曉并理解《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了解港股通相關業務規則與投資風險,符合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條件,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自愿承擔參與港股通投資的風險和損失。
投資者(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特別提示:投資者在本風險揭示書上簽字,即表明投資者已經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擔參與港股通投資的風險和損失。
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須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后續因您自身情況發生變化風險承受能力等級下降,與當前業務不相匹配的,在您終止業務前,應當承擔因評級調整導致的不匹配風險,并持續承擔相應義務與責任。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協議
甲方(投資者或證券投資產品的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戶號: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分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從事滬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簽署本協議僅可委托乙方通過滬港通下的港股通買賣港股通標的證券。甲方通過滬港通下的港股通買入的證券,暫不能通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賣出;甲方通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買入的證券,暫不能通過滬港通下的港股通賣出。如無特殊指明本協議所指港股通為滬港通下的港股通。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和承諾:
(一)甲方已閱讀并充分理解中國證監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關于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關于港股通的業務規則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等相關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資格,不存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適于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證在其與乙方委托關系存續期內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證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資金來源合法,并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
(三)甲方已清楚認識并愿意承擔從事港股通交易的相關風險,并已詳細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和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其中有關乙方的免責條款;
(四)甲方承諾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內地與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并承諾按照乙方的相關業務流程辦理業務;
(五)甲方承諾,同意由中國結算代甲方名義持有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
(六)甲方承諾,將遵循買者自負原則,不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責任;
(七)甲方保證上述聲明與承諾的內容皆為本人真實意愿,并自愿承擔虛假陳述的一切后果。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和保證:
(一)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是依照內地法律設立且有效存續的證券經營機構,具有相應的證券經紀業務資格,已開通了港股通業務交易權限;
(二)乙方承諾遵守本協議,按本協議的約定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關服務。
第三條 雙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其提供以下服務:
(一)接受并執行甲方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下達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進行資金、證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買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價證券;
(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通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紅利分派等名義持有人服務;
(五)接受甲方對其委托、成交及賬戶內的資產及變化情況的查詢,并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清單;
(六)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規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進行的其他活動以及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委托事項。
第四條 甲方在參與港股通交易前,應先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業務規則開立賬戶,用于甲方的證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計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國結算開立證券賬戶,應遵循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
甲方可以使用其已經開立的滬市A股證券賬戶(滬市人民幣普通股證券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五條 甲方新辦理或者變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條 甲方存在當日有交易行為、當日有申報、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交所、中國結算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銷指定交易。
第七條 甲方向乙方下達委托指令的方式由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下達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臺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認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網上委托、手機委托等,具體委托方式以實際開通為準。
第八條 甲方通過乙方交易系統申報委托指令時,乙方按照中國結算提供的每日人民幣參考匯率買賣價,將甲方的外幣成交金額換算成人民幣成交金額,并解凍或凍結甲方人民幣資金賬戶相應余額。
第九條 乙方有權根據人民幣匯率的波動情況適當調整中國結算提供的每日人民幣參考匯率,乙方如調整每日人民幣參考匯率將通過乙方官方網站進行公告,乙方通過乙方網站發布公告,即視為甲方已知曉乙方每日人民幣參考匯率的調整情況。
第十條 甲方委托乙方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市場收費標準繳納交易費、交易系統使用費和其他費用,按照香港地區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等稅款,并按內地監管部門、上交所及中國結算相關規定繳納相應費用(如有),以及按與乙方的約定繳納交易傭金。
第十一條 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間所應承擔的證券組合費。
第十二條 甲方知曉并認可中國結算按照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的業務規則,與香港結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內結算由中國結算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組織完成。
第十三條 甲方同意,對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中國結算完成集中結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辦理與甲方之間的港股通交易的結算,甲方不與中國結算發生結算關系。
甲乙雙方、甲方與乙方所屬證券公司發生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依照業務規則正在進行或已經進行的清算交收處理及違約處理。
第十四條 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應付的證券和資金。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應當向正常履行交收義務的甲方交付其應收的證券和資金。
第十五條 甲方同意,在確保甲方資金賬戶不出現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應收資金可用于內地證券市場買入交易的時間應不早于相關港股通交易應收資金的對應交收日。
第十六條 對于發生或可能發生八號(或以上)臺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等影響港股通交收的極端天氣的,為防范交收風險,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有權視情況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交收管理行為:
(一)按照港股通順延交收安排,對甲方資金進行相應的延遲交收;
(二)按照港股通正常交收安排,對甲方資金進行交收而無論港股通交收是否延遲;
(三)對部分大額應收資金的客戶實施延遲交收或進行相應的資金使用控制,其中大額應收資金的標準由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根據交收風險管理的需要進行確定。
第十七條 甲方港股通交易應收資金的取款時間,在不早于相關港股通交易應收資金對應交收日的原則下,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根據交收管理的需要進行安排。
第十八條 在清算交收處理過程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委托中國結算辦理甲方與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之間的證券劃付。
第十九條 甲方知曉并認可,出于降低全市場資金成本的原因,中國結算可以依照香港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將甲方每日凈賣出證券向香港結算提交作為交收擔保品。
第二十條 甲方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以中國結算名義存管在香港結算,并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登記于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紙面證券,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甲方知曉并認可香港結算因無法交付證券對中國結算實施現金結算的,中國結算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香港結算因風球、黑色暴雨天氣等原因,臨時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國結算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國結算的業務規則進行業務處理;香港結算發生破產而導致其未全部履行對中國結算的交收義務的,中國結算協助向香港結算追索,但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在委托指令下達后三個港股通交易日內向乙方查詢該委托結果,如甲方對委托結果有異議或發現任何系統異常情況,須在查詢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質詢。
甲方逾期未辦理查詢或未對有異議的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質詢的,視同甲方對該委托結果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甲方可要求乙方為其提供買賣成交明細單。甲方可在乙方經營場所臨柜查詢和打印,也可通過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詢和打印。雙方另行通過書面方式約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時間的,乙方應按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甲方的港股通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證券監管機構和聯交所規定的失當行為時,乙方將通過電話或短信回訪的形式對甲方予以提醒,并有權拒絕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十五條 如出現涉及甲方財產繼承或財產歸屬的事宜或糾紛,乙方依據中國結算發布的相關業務規則。
第二十六條 甲方委托乙方買賣證券時應保證其賬戶中有足夠的可用資金或證券,并同意按乙方規定標準在賬戶中預留部分資金或按乙方規定比例在委托申報時凍結交易資金,保證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七條 甲方知曉并認可:甲方獲得的香港證券市場免費一檔行情,與付費方式獲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頻率、檔位顯示等方面存在差異;甲方應僅作為最終用戶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經聯交所同意不得將其提供給任何機構或個人,也不得用于開發指數或其他產品;聯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將盡力保證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信息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港股通交易而發出的委托及撤銷委托等指令的內容和方式應符合相關證券交易所規定及本協議的相關約定。甲方通過乙方委托系統進行港股通交易時,如因甲方操作失誤或因甲方指令違反證券交易所相關交易規則或本協議約定,或其他可歸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甲方在進行委托前須確保已完全了解有關交易規則,如甲方發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統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拒絕受理,則該委托應視為無效委托。由此導致的后果、風險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條 甲方出現資金交收違約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對中國結算違約的,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有權將甲方相當于交收違約金額的應收證券指定為暫不交付證券并由中國結算按其業務規則進行處置。由此造成的風險、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甲方出現證券交收違約的,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有權將相當于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甲方。由此造成的風險、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乙方按本協議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實施延遲交收或資金使用控制的,以及因甲方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銀行對銀證轉賬業務存在相關限制的,若對甲方資金使用(包括取款)造成影響的,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按本協議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實施延遲交收或資金使用控制的,將以乙方網站或交易客戶端信息發布為通知手段,若甲方未及時關注而影響其資金使用(包括取款)的,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四條 若甲方賬戶發生透支情形的,乙方有向甲方追繳的權利,同時乙方有權按照中國結算對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違約的處理,對甲方收取違約金和墊息。在透支彌補前,乙方有權限制甲方所有資金賬戶的證券轉銀行操作。
第三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向乙方主張權利,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并負責賠償損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未完成與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甲方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對甲方出現交收違約導致甲方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發送的有關甲方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甲方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三十六條 甲方知曉并認可,因上交所、中國結算制定、修改業務規則、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等造成的損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不承擔責任;因交易異常情況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采取的相關措施造成的損失,上交所、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或中國結算主張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瘟疫、社會動亂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因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突發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為因素,以及監管部門、自律組織等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如無過錯則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所述事件發生后,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損失可能的進一步擴大。
第四十條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依其解釋。本協議執行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等證券糾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若協商或調解不成,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地為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十一條 本協議可采用電子方式或紙質方式簽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紙質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在以下條件均滿足之日起生效:
(一)如采用紙質方式簽署本協議的,則雙方均已在本協議上簽字蓋章;如采用電子方式簽署本協議的,則甲方以乙方提供的電子簽署方式簽署本協議;
(二)甲乙雙方已簽署了《證券公司客戶賬戶開戶協議》、《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且已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協議簽署并生效后,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規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修訂,本協議相關條款與其中強制性規定發生沖突的,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規則、業務規則及交易規則辦理,但本協議其他內容及條款繼續有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簽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發生修訂,本協議相關條款與其中規定存在差異,乙方認為應據此修改或變更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將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在其經營場所或網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個港股通交易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則公告內容生效,并成為本協議組成部分,對甲乙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十四條 發生甲方撤銷指定交易、甲乙雙方簽署的《證券公司客戶賬戶開戶協議》終止、依照相關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前解除等情形時,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未作約定的,參照甲乙雙方簽署的《證券公司客戶賬戶開戶協議》、《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等約定執行。
甲方(個人簽字/機構蓋章/產品管理人蓋章): 乙方(簽章):
機構/產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經辦人(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
尊敬的港股通投資者:
當您決定參與港股通交易之前,請您務必認真閱讀中國證監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及本風險揭示書。投資者從事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以下簡稱“港股通”)交易,除了面臨證券市場中的宏觀經濟風險、政策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技術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等之外,還可能面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風險:
一、【港股通業務的基本風險】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存在諸多差異,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內地與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對香港證券市場有所了解;通過港股通參與香港證券市場交易與通過其他方式參與香港證券市場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異。
二、【標的證券范圍存在限制的風險】投資者可以通過港股通買賣的標的證券存在一定的范圍限制,且港股通標的證券名單會動態調整。投資者應當關注最新的港股通標的證券名單。對于被調出的港股通標的證券,自調整之日起,投資者將不得再行買入。
三、【股價大幅波動的風險】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現因公司基本面變化、第三方研究分析報告的觀點、異常交易情形、做空機制等原因而引起股價較大波動的情形;港股通ETF可能出現因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證券大幅波動、流動性不佳、受有關場外結構化產品影響、交易異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價格較大波動、折溢價率和跟蹤誤差偏離合理區間等情形,尤其是考慮到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市場股票及ETF交易不設置漲跌幅限制,投資者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四、【股份數量、面值變化風險】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變化大,股票價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價供股或配股、頻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為,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股票面值可能發生大幅變化,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五、【不同投票權安排風險】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權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或因某特定類別股份擁有的投票權利大于或優于普通股份擁有的投票權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資者的投票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六、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存在公開發行并上市時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無收入、持續虧損、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等情形,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七、【長期停牌風險】與內地證券市場相比,香港市場證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異,港股通標的證券可能出現長時間停牌現象,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八、【直接退市風險】與內地證券市場相比,聯交所市場股票交易沒有退市風險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關股票可能存在直接退市的風險。港股通股票一旦從聯交所市場退市,投資者將面臨無法繼續通過港股通買賣相關股票的風險。
九、【ETF終止上市、更換基金管理人風險】與內地證券市場相比,香港市場ETF終止上市或更換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異,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動退出香港市場導致終止上市或更換基金管理人,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十、【名義持有人服務受限風險】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國結算通過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繼續為投資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義持有人服務可能會受限,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十一、【ETF清盤風險】與內地證券市場相比,香港市場ETF發生清盤業務,將基金資產變現所得的資金派發給投資者后,投資者證券賬戶中相應基金份額的注銷日與清盤資金發放日之間可能間隔較長時間,對清盤后尚未注銷的基金份額,投資者應審慎評估其價值。
十二、【額度限制風險】港股通業務實施每日額度限制。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港股通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投資者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十三、【交易日安排的風險】只有深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具體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的日期為準。
十四、【交易時間的風險】每個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包括開市前時段、持續交易時段和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具體按聯交所的規定執行。
圣誕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僅有半天交易,且當日為非交收日。
十五、【發生極端天氣可能停市的風險】香港出現臺風、黑色暴雨或者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深交所對于發生交易異常情況及采取相應處置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
十六、【匯率的風險】投資者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并不等于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進行凈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
十七、【訂單類型存在限制的風險】投資者參與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交易,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和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應當采用競價限價盤委托,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應當采用增強限價盤委托。
十八、【碎股交易存在限制的風險】投資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過聯交所半自動對盤碎股交易系統賣出。
十九、【股票、ETF拆分合并風險】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買賣的ETF實施分拆合并期間,港股通投資者持有的該證券只在臨時代碼單柜交易末日、臨時代碼與新代碼并行交易末日由臨時代碼轉換為新代碼。由于臨時代碼與原代碼交易單位不同而可能產生碎股,投資者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股票、ETF變更交易單位風險】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買賣的ETF變更交易單位時,在實施原代碼和臨時代碼并行交易期間,根據有關港股通標的證券在境內的登記結算安排,港股通業務僅提供原代碼的交易服務,暫不提供臨時代碼交易服務。由于臨時代碼與原代碼交易單位不同而可能產生碎股,投資者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一、【T+0交易風險】投資者當日買入的港股通標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賣出,投資者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二、【最小交易價差、每手股數、申報最大限制的風險】與內地證券市場相比,聯交所在訂單申報的最小交易價差、每手證券數量、申報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投資者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聯交所訂單申報的最小交易價差會隨著股票價格區間的變動而變動,從委托申報到聯交所接收申報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在此期間如果股票的價格從一個區間變動至另一個區間會導致委托申報的價格不滿足最小交易價差而導致委托失敗的風險。
根據聯交所的交易規則,輸入賣盤需高于或者等于最佳買盤價之下9個價位的價格,低于或者等于最佳賣盤價之上24個價位的價格;輸入買盤需低于或者等于最佳賣盤價之上9個價位的價格,高于或者等于最佳買盤價之下24個價位的價格,從委托申報到聯交所接收申報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在此期間如果股票按盤價發生變化,可能會導致申報的價格為無效價格從而導致委托失敗的風險。
二十三、【系統故障風險】港股通交易中若聯交所與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之間的報盤系統或者通信鏈路出現故障,可能導致15分鐘以上不能申報和撤銷申報,投資者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四、【無漲跌幅限制的風險】港股通標的證券交易不設置漲跌幅限制,但根據聯交所業務規則,適用市場波動調節機制的港股通標的證券的買賣申報可能受到價格限制,投資者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五、【收市競價交易價格限制風險】對于適用收市競價交易的港股通標的證券,根據聯交所業務規則,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買賣申報將受到價格限制,投資者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六、【開市競價交易價格限制風險】對于適用開市前時段的港股通標的證券,根據聯交所業務規則,開市前時段的買賣申報將受到價格限制,投資者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七、【免費一檔行情的風險】投資者通過港股通業務獲得的香港證券市場免費一檔行情,與付費方式獲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頻率、檔位顯示等方面存在差異,投資者應當關注依此進行投資決策的風險。
二十八、【報價顯示顏色含義不同的風險】在香港證券市場,證券價格上漲時,證券報價屏幕上顯示的顏色為綠色,下跌時則為紅色,與內地證券市場存在差異。但是,不同的行情軟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勢顏色可以重新設定,投資者在使用行情軟件的時候,應當仔細檢查軟件的參數設置,避免慣性思維帶來的風險。
二十九、【權益證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風險】投資者因港股通標的證券權益分派、轉換、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標的證券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深交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也不得行權;因港股通標的證券權益分派、轉換或者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三十、【交收期安排差異的風險】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在證券資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異,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為T+2日。若投資者賣出證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該證券的權益。若投資者買入證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該證券的權益。
同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現臺風或黑色暴雨等發生延遲交收,包括證券公司單方面采取的資金延遲交收或使用控制等交收風險管理的行為,從而影響投資者資金使用的風險。
三十一、【獲得相關公司行為服務受限的風險】投資者通過港股通業務暫不能參與新股發行認購、超額供股和超額公開配售,以及ETF發行認購和申購贖回。
三十二、【現金紅利發放延后的風險】對于在聯交所上市公司派發的現金紅利,或聯交所上市ETF進行的收益分配,由于中國結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結算派發的外幣紅利資金后進行換匯、清算、發放等業務處理,投資者通過港股通業務獲得的現金紅利將會較香港市場有所延后。
三十三、【股票紅利晚于香港市場交易的風險】對于在聯交所上市公司派發的紅股,中國結算在收到香港結算派發紅股到賬當日或次日進行業務處理,相應紅股可于處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資者紅股可賣首日均較香港市場晚一個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四、【投票規則差異的風險】由于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國結算對投資者設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結算的征集期稍早結束;投票沒有權益登記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三十五、【零碎證券舍尾處理的風險】對于在聯交所上市公司派發的紅股以及港股通標的證券分拆及合并業務產生的零碎證券,中國結算對投資者賬戶中小于1單位的零碎證券進行舍尾處理。當香港結算發放的紅股總數或分拆、合并證券數額大于投資者賬戶舍尾取整后的總數的,中國結算按照精確算法分配差額部分。
三十六、【資金賬戶透支的風險】由于香港市場的費用收取或匯率的大幅波動等原因,可能會引起投資者賬戶的透支,投資者應當對賬戶內的余額進行關注,并及時補足透支金額。若投資者未能及時補足透支金額的,證券公司有權處以收取違約金和罰息、禁止轉托管、禁止銷戶等處理。
三十七、【極端情況下被實施現金結算的風險】香港結算因極端情況下無法交付證券對中國結算實施現金結算的,中國結算將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
三十八、【分級結算導致的風險】港股通境內結算實施分級結算原則。投資者可能面臨以下風險:(一)因結算參與人未完成與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投資者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二)結算參與人對投資者出現交收違約導致投資者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三)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發送的有關投資者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四)其他因結算參與人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
三十九、【稅費相關的風險】香港市場收費標準與內地市場收費標準不同,香港地區與內地在稅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異,投資者買賣港股通標的證券,應當按照香港市場有關規定交納相關費用,并按照香港地區相關規定繳納稅款。
四十、【規則變更的風險】對于因深交所、中國結算制定、修改業務規則,或者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等造成的損失,深交所和中國結算不承擔責任;投資者還應當充分知曉并認可聯交所在其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責任豁免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對因制定、修改業務規則、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發生或處置交易異常情況等導致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對于證券公司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等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證券公司不承擔責任。
本《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風險因素,投資者在參與港股通交易前,還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和協議條款,對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規則必須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資者聲明(應由投資者本人或開戶機構的經辦人簽署):
本人/機構確認已認真閱讀上述《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知曉并理解《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了解港股通相關業務規則與投資風險,符合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條件,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自愿承擔參與港股通投資的風險和損失。
投資者(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特別提示:投資者在本風險揭示書上簽字,即表明投資者已經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擔參與港股通投資的風險和損失。
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須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后續因您自身情況發生變化風險承受能力等級下降,與當前業務不相匹配的,在您終止業務前,應當承擔因評級調整導致的不匹配風險,并持續承擔相應義務與責任。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協議
甲方(投資者或證券投資產品的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分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從事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簽署本協議僅可委托乙方通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買賣港股通標的證券。甲方通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買入的證券,暫不能通過滬港通下的港股通賣出;甲方通過滬港通下的港股通買入的證券,暫不能通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賣出。如無特殊指明本協議所指港股通為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和承諾:
(一)甲方已閱讀并充分理解中國證監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關于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關于港股通的業務規則以及乙方提供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等相關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資格,不存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適于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證在其與乙方委托關系存續期內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證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資金來源合法,并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
(三)甲方已清楚認識并愿意承擔從事港股通交易的相關風險,并已詳細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和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其中有關乙方的免責條款;
(四)甲方承諾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內地與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并承諾按照乙方的相關業務流程辦理業務;
(五)甲方承諾,同意由中國結算代甲方名義持有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
(六)甲方承諾,將遵循買者自負原則,不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責任;
(七)甲方保證上述聲明與承諾的內容皆為本人真實意愿,并自愿承擔虛假陳述的一切后果。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和保證:
(一)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是依照內地法律設立且有效存續的證券經營機構,具有相應的證券經紀業務資格,已開通了港股通業務交易權限;
(二)乙方承諾遵守本協議,按本協議的約定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關服務。
第三條 雙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其提供以下服務:
(一)接受并執行甲方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下達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進行資金、證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買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價證券;
(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通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紅利分派等名義持有人服務;
(五)接受甲方對其委托、成交及賬戶內的資產及變化情況的查詢,并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清單;
(六)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規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進行的其他活動以及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委托事項。
第四條 甲方在參與港股通交易前,應先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業務規則開立賬戶,用于甲方的證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計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國結算開立證券賬戶,應遵循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
甲方可使用其已開立的深市A股證券賬戶(深市人民幣普通股證券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五條 甲方新開證券賬戶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進行港股通交易;客戶轉托管證券份額,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賣出。
第六條 甲方存在當日有交易行為、當日有申報、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國結算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銷證券賬戶。
第七條 甲方向乙方下達委托指令的方式由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下達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臺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認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網上委托、手機委托等,具體委托方式以實際開通為準。
第八條 甲方申請辦理托管單元變更(整體轉托管除外)時,乙方應提醒甲方,對于持有證券份額的基準日晚于轉托管申報日的投票、境內申報截止日晚于轉托管申報日的股利選擇權申報及供配股認購申報,轉出證券份額相應的投票和申報指令將作無效處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單元重新申報。
甲方申請辦理證券轉托管時,乙方應檢查其是否享有權益,如有,應提醒其是否需要將權益一并轉出,申報選擇股利經確認的紅利權、收購權除外。
甲方申請辦理證券轉托管時,乙方應提醒甲方,以下情形不允許轉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證券(當日日終交收到賬的除外),凍結的證券、權益,分拆及合并業務臨時代碼額度換算期間的原證券代碼,申報選擇股利經確認的紅利權,收購權,股利選擇權申報、供配股認購申報、投票等委托類指令。
第九條 甲方通過乙方交易系統申報委托指令時,乙方按照中國結算提供的每日人民幣參考匯率買賣價,將甲方的外幣成交金額換算成人民幣成交金額,并解凍或凍結甲方人民幣資金賬戶相應余額。
第十條 乙方有權根據人民幣匯率的波動情況適當調整中國結算提供的每日人民幣參考匯率,乙方如調整每日人民幣參考匯率將通過乙方官方網站進行公告,乙方通過乙方網站發布公告,即視為甲方已知曉乙方每日人民幣參考匯率的調整情況。
第十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市場收費標準繳納交易費、交易系統使用費和其他費用,按照香港地區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等稅款,并按內地監管部門、深交所及中國結算相關規定繳納相應費用(如有),以及按與乙方的約定繳納交易傭金。
第十二條 甲方若發生轉托管,甲方應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間發生的證券組合費。
第十三條 甲方知曉并認可中國結算按照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的業務規則,與香港結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內結算由中國結算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組織完成。
第十四條 甲方同意,對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中國結算完成集中結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辦理與甲方之間的港股通交易的結算,甲方不與中國結算發生結算關系。
甲乙雙方、甲方與乙方所屬證券公司發生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依照業務規則正在進行或已經進行的清算交收處理及違約處理。
第十五條 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應付的證券和資金。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應當向正常履行交收義務的甲方交付其應收的證券和資金。
第十六條 甲方同意,在確保甲方資金賬戶不出現透支的前提下,甲方賣出(T日)香港證券的資金在T+2日境內交易時可以使用,但因香港市場延遲交收導致客戶資金不能按時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七條 對于發生或可能發生八號(或以上)臺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等影響港股通交收的極端天氣的,為防范交收風險,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有權視情況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交收管理行為:
(一)按照港股通順延交收安排,對甲方資金進行相應的延遲交收;
(二)按照港股通正常交收安排,對甲方資金進行交收而無論港股通交收是否延遲;
(三)對部分大額應收資金的客戶實施延遲交收或進行相應的資金使用控制,其中大額應收資金的標準由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根據交收風險管理的需要進行確定。
第十八條 甲方港股通交易應收資金的取款時間,在不早于相關港股通交易應收資金對應交收日的原則下,由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根據交收管理的需要進行安排。
第十九條 在清算交收處理過程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委托中國結算辦理甲方與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之間的證券劃付。
第二十條 甲方知曉并認可,出于降低全市場資金成本的原因,中國結算可以依照香港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將甲方每日凈賣出證券向香港結算提交作為交收擔保品。
第二十一條 甲方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以中國結算名義存管在香港結算,并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登記于聯交所上市證券的持有人名冊。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紙面股票,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甲方知曉并認可香港結算因無法交付證券對中國結算實施現金結算的,中國結算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香港結算因風球、黑色暴雨天氣等原因,臨時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國結算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國結算的業務規則進行業務處理。香港結算發生破產而導致其未全部履行對中國結算的交收義務的,中國結算協助向香港結算追索,但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在委托指令下達后三個港股通交易日內向乙方查詢該委托結果,如甲方對委托結果有異議或發現任何系統異常情況,須在查詢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質詢。
甲方逾期未辦理查詢或未對有異議的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質詢的,視同甲方對該委托結果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 甲方可要求乙方為其提供買賣成交明細單。甲方可在乙方經營場所臨柜查詢和打印,也可通過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詢和打印。雙方另行通過書面方式約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時間的,乙方應按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甲方的港股通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證券監管機構和聯交所規定的失當行為時,乙方將通過電話或短信回訪的形式對甲方予以提醒,并有權拒絕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十六條 如出現涉及甲方財產繼承或財產歸屬的事宜或糾紛,乙方依據中國結算發布的相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二十七條 甲方委托乙方買賣證券時應保證其賬戶中有足夠的可用資金或證券,并同意按乙方規定標準在賬戶中預留部分資金或按乙方規定比例在委托申報時凍結交易資金,以保證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八條 甲方知曉并認可:甲方獲得的香港證券市場免費一檔行情,與付費方式獲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頻率、檔位顯示等方面存在差異;甲方應僅作為最終用戶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經聯交所同意不得將其提供給任何機構或個人,也不得用于開發指數或其他產品;聯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將盡力保證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信息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港股通交易而發出的委托及撤銷委托等指令的內容和方式應符合相關證券交易所規定及本協議的相關約定。甲方通過乙方委托系統進行港股通交易時,如因甲方操作失誤或因甲方指令違反證券交易所相關交易規則或本協議約定,或其他可歸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條 甲方在進行委托前須確保已完全了解有關交易規則,如甲方發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統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拒絕受理,則該委托應視為無效委托。由此導致的后果、風險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甲方出現資金交收違約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對中國結算違約的,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有權將甲方相當于交收違約金額的應收證券指定為暫不交付證券并由中國結算按其業務規則進行處置。由此造成的風險、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甲方出現證券交收違約的,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有權將相當于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甲方。由此造成的風險、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按本協議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實施延遲交收或資金使用控制的,以及因甲方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銀行對銀證轉賬業務存在相關限制的,若對甲方資金使用(包括取款)造成影響的,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按本協議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實施延遲交收或資金使用控制的,將以乙方所屬證券公司網站或交易客戶端信息發布為通知手段,若甲方未及時關注而影響其資金使用(包括取款)的,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五條 若甲方賬戶發生透支情形的,乙方有向甲方追繳的權利,同時乙方有權按照中國結算對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違約的處理,對甲方收取違約金和墊息。在透支彌補前,乙方有權限制甲方所有資金賬戶的證券轉銀行操作。
第三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向乙方主張權利,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并負責賠償損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未完成與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甲方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對甲方出現交收違約導致甲方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發送的有關甲方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甲方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三十七條 甲方知曉并認可,因深交所、中國結算制定、修改業務規則、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等造成的損失,深交所和中國結算不承擔責任;因交易異常情況或者深交所、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采取的相關措施造成的損失,深交所、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或中國結算主張相關責任。
第三十八條 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瘟疫、社會動亂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因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突發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為因素,以及監管部門、自律組織等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如無過錯則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本協議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所述事件發生后,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損失可能的進一步擴大。
第四十一條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依其解釋。本協議執行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等證券糾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若協商或調解不成,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地為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十二條 本協議可采用電子方式或紙質方式簽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紙質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在以下條件均滿足之日起生效:
(一)如采用紙質方式簽署本協議的,則雙方均已在本協議上簽字蓋章;如采用電子方式簽署本協議的,則甲方以乙方提供的電子簽署方式簽署本協議;
(二)甲乙雙方已簽署了《證券公司客戶賬戶開戶協議》、《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且已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簽署并生效后,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規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修訂,本協議相關條款與其中強制性規定發生沖突的,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規則、業務規則及交易規則辦理,但本協議其他內容及條款繼續有效。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簽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發生修訂,本協議相關條款與其中規定存在差異,乙方認為應據此修改或變更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將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在其經營場所或網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個港股通交易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則公告內容生效,并成為本協議組成部分,對甲乙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十五條 發生甲方全部轉托管、甲乙雙方簽署的《證券公司客戶賬戶開戶協議》終止、依照相關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前解除等情形時,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議未作約定的,參照甲乙雙方簽署的《證券公司客戶賬戶開戶協議》、《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等約定執行。
甲方(個人簽字/機構蓋章/產品管理人蓋章): 乙方(簽章):
機構/產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經辦人(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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