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交易規則主要變化一覽表 | ||||||
序號 | 主要變化事項 | 主板原規則 | 注冊制下新規則 | |||
上交所 | 深交所 | 上交所 | 深交所 | |||
1 | 新股網上發 行申購單位 |
網上投資者參與新股申購,每10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 每一個新股申購單位為1000股,申購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可參與申購 |
網上投資者參與新股申購,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 每一個新股申購單位為500股,申購數量應當為500股或其整數倍,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可參與申購 |
網上投資者參與新股申購,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 每一個新股申購單位為500股,申購數量應當為500股或其整數倍。市值不足10000元不可參與申購 | ||
2 | 漲跌幅限制 | (1)新股上市首日:不高于發行價格的144%且不低于發行價格的64% (2)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 (3)股票增發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 (4)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無漲跌幅限制 (5)封閉式基金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 (6)常規情形:漲跌幅限制為10% |
(1)新股上市首日:不高于發行價格的144%且不低于發行價格的64% (2)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 (3)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無漲跌幅限制 (4)常規情形:漲跌幅限制為10% |
(1)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個交易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無漲跌幅限制 (2)常規情形:漲跌幅限制為10% | ||
3 | 有效價格申報范圍 | 開盤 集合 競價 階段 |
(1)新股上市首日:不高于發行價格的 120%且不低于發行價格的80% (2)股票增發上市首日: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 900%且不低于50% (3)封閉式基金上市首日: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150%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70% (4)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無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5)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無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6)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 |
(1)新股上市首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前收盤價格的900%以內 (2)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 |
(1)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個交易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900%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50% (2)申報價格應當符合價格漲跌幅限制相關規定及交易規則相關要求,否則為無效申報 |
(1)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個交易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前收盤價的900%以內 (2)申報時超過漲跌幅限制價格或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
連續 競價 階段 |
(1)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買單不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賣單不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98% (2)股票增發上市首日:不高于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價格的90% (3)封閉式基金上市首日:不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 110%且不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 90%;同時不高于上述最高申報價與 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 130%且不低于該平均數的 70% (4)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 |
(1)新股上市首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2)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 |
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要求: (1)股票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102%和買入基準價格以上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高值 (2)股票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98%和賣出基準價格以下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低值 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申報時超過漲跌幅限制價格或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 |||
收盤 集合 競價 階段 |
(1)股票增發上市首日:不高于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價格的90% (2)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 |
(1)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個交易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高于最 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價格的90% (2)申報價格應當符合 價格漲跌幅限制相關規 定及交易規則相關要求,否則為無效申報 |
(1)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個交易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收盤集合競價在有效申報價格范圍內進行撮合 (2)申報時超過漲跌幅限制價格或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 |||
臨時 停牌 階段 | ||||||
4 | 股票盤中臨 時停牌 |
上交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并予以公告,特別停牌及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上交所決定。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停牌及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證券停牌時間跨越 14:57 且須于當日復牌的,于14:57 復牌,此后進入后續交易階段 |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措施: (1)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1小時 (2)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至14:57 (3)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5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1小時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深交所公告為準,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于14:57復牌并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
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單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為10分鐘: (1)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2)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3)證監會或者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交易所公告為準,臨時停牌時間跨越 14:57 的,于 14:57 復牌并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 ||
5 | 市價申報 | 市價 申報 類型 |
上交所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1)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 (2)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余轉限價申報 |
深交所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1)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2)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3)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 (4)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 (5)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 |
上交所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1)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 (2)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余轉限價申報 (3)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4)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
深交所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1)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2)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3)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 (4)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 (5)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 |
使用 范圍 |
只適用于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 | 只適用于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包含有價格漲跌 幅限制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 只適用于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 | |||
保護 限價 |
無保護限價 | 有保護限價 | 無保護限價 | |||
6 | 嚴重異常波動情形 | 無主板股票嚴重異常波動的相關規定 | 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異常波動,交易所公布嚴重異常波動期間的投資者分類交易統計等信息: (1)連續10個交易日內4次出現如下同向異常波動情形: -主板風險警示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2%的 -主板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2)連續 10 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 (3)連續 30 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 值累計達到+200%(-70%) (4)證監會或者交易所認定屬于嚴重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 |||
7 |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 交易成交申報價格 |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格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格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存托憑證協議大宗交易的價格范圍調整為:雙方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該證券當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的120%和最高價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該證券當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的80%和最低價的孰高值 |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該證券當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 的120%和已成交最高價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當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的80%和已成交最 低價的孰高值 | ||
8 | 拒單機制 | 拒單機制,即申報時超過漲跌幅限制價格或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上交所直接拒單 | 存單機制,即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于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 拒單機制,即申報時超過漲跌幅限制價格或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上交所、深交所均直接拒單 | ||
9 | 股票標識 | 無 | (1)對注冊制下發行上市的主板股票進行標識 (2)對上市時尚未盈利、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或協議控制架構的發行人的主板股票作出相應 標識,當發行人首次實現盈利、上市后不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或者協議控制架構時,對應的特殊標識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