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轉系統”,俗稱“新三板”)是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證券法設立的繼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也是我國第一家公司制運營的證券交易場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全國股轉公司”)為其運營機構,于2012年9月20日在國家工商總局注冊,2013年1月16日正式揭牌運營,注冊資本30億元。全國股轉公司主要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技術系統和設施;制定和修改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接受并審查股票掛牌及其他相關業務申請,安排符合條件的公司股票掛牌;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及相關活動;對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管;對主辦券商等全國股轉系統參與人進行監管;管理和公布全國股轉系統相關信息;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職能。

主要內容:

注:2021年建立北交所,精選層股票統一納入北交所管理
圖片來源:股轉公司相關投教材料
市場分層是新三板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基本理念是通過市場化機制遴選和聚集不同類型的企業,在不同層次匹配差異化制度安排,實現對掛牌公司的分類管理,降低投資者信息收集成本。

市場分層管理發展歷程

層級定位:

圖片來源:股轉公司相關投教材料
市場結構及路徑

注:2021年建立北交所,精選層股票統一納入北交所管理
圖片來源:股轉公司相關投教材料
股權分散度指標:
1、股本規模

負面清單
1、對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關于不得公開發行的禁止規定
2、與創新層負面清單管理的基本邏輯一致
3、針對精選層公司特點,提出經營穩定、獨立等更高要求
圖片來源:股轉公司相關投教材料
完善層級進入及調整機制
創新層
調整進入條件

圖片來源:股轉公司相關投教材料
取消發行融資的時限要求
原規則:最近12個月內完成過發行融資且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新規則:掛牌以來完成過定向發行且金額1000萬元
掛牌同時進入創新層:
(1)主要財務條件與掛牌公司進入創新層相同
(2)針對通過第三套財務條件進入創新層的申請掛牌公司明確具體口徑
完善退出情形

(1)定期退出:增加了凈利潤為負且營收極低等情形
(2)及時退出:增加合格投資者人數長期少于50人,股價長期低于面值等情形
03各層級的調整機制
確定了“臨時+定期”的分層調整機制
(1)每年4月30日啟動定期分層調整工作
(2)處發相應層級即時退出情形的,在5個交易日內啟動即時層級調整工作
精選層實行“隨發隨進”
掛牌公司完成公開發行,且符合精選層進入條件的,在完成發行后即調整進入精選層
明確降層退出的后續安排
精選層公司觸發降層情形,若符合創新層進入條件即進入創新層,不符合即進入基礎層
設置降層“冷卻期”:針對因觸發即時調整情形被調出精選層或創新層的掛牌公司,如因股權分散度等情形降層,升層冷卻12個月;如因信息披露虛假記載等情形降層,冷卻24個月。
投資者小貼士
(1)精選層進入的四套標準均設置了市值條件,尊重投資者對公司的價值判斷
(2)精選層、創新層進入條件均設置了規范類的負面情形,企業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存在違規行為被觸發的,企業經營不合法,均不可以進入更高的市場層級。
(3)設置了精選層的降層風險警示,充分向投資者揭示風險。
本欄目僅作為投資者教育材料使用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若本材料內容與實際規則有出入,以股轉公司發布最新規則為準
普通股轉合格投資者權限管理現已改為按市場層級進行分級管理(2019年12月30日起已實行),適當性權限拆分為一類合格投資者、二類合格投資者。不同類別的投資者可以交易相應層級的掛牌公司股票。
一類合格投資者:創新層、基礎層
二類合格投資者:創新層
權限開通條件

客戶在我司的資產全部(證券類)納入計算,有多個客戶號的自動合并計算資產 要求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 關工作經歷,或者有在規定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經歷。
其他注意事項:
(1)70歲以上客戶開通權限須臨柜辦理權限開通業務并簽署高齡風險確認書
(2)通過我司知識測評后方可開通交易權限
(3)新三板股票交易為中高風險業務,客戶須充分了解業務風險,風險承受能力須與業務風險相匹配
(4)權限開通前須通過我司資金異動核查,如有資金異動情況需出示相關資產證明,若存在配資情況的,我司可拒絕為客戶開通相關權限
開通途徑:東海通掌廳、微掌廳、到我司任意一家營業部臨柜辦理
辦理菜單:東海通APP:東海通-掌廳-開通股轉合格投資者權限
微掌廳:東海龍點金微信公眾號-金服務-微掌廳
受理時間:7×24h,如顯示交易經歷不滿足在中登時間再次嘗試
本欄目僅作為投資者教育材料使用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若本材料內容與實際規則有出入,以股轉公司發布最新規則為準
交易規則調整主要內容:
本次交易制度調整作為深化新三板改革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提升定價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滿足投資者合理交易需求等方面對交易制度進行了全面優化。
一是結合不同市場層級掛牌公司的股權分散度和流動性需求,在精選層推出連續競價交易方式,基礎層集合競價撮合頻次提升至1天5次,創新層集合競價撮合頻次提升至1天25次。
二是將單筆申報最低數量從1000股下調至100股,并取消最小交易單位要求,放開單筆申報數量須為100股整數倍的限制,降低投資者單筆交易成本。
三是收斂大宗交易價格范圍,避免大宗交易價格大幅偏離盤中價格,防控異常交易風險。
|
精選層 |
創新層 |
基礎層 |
競價方式 |
連續競價+開收盤集合競價 |
集合競價 |
集合競價 |
申報方式 |
限價+市價+盤后協議 |
限價+盤后協議 |
限價+盤后協議 |
委托時間 |
9:15-11:30、13:00 -15:00 |
9:15-11:30、13:00 -15:00 |
9:15-11:30、13:00 -15:00 |
成交時間 |
同A股 |
9:30起每1小時撮合一次 |
9:30起每10分鐘撮合一次 |
申報數量 |
100股-100 萬股
最小變動單位為1股 |
100股-100 萬股
最小變動單位為1股 |
100股-100 萬股
最小變動單位為1股 |
漲跌幅
限制 |
±30%
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 |
跌幅50%,漲幅100% |
跌幅50%,漲幅100% |
撤單 |
交易時間內9:20-9:25;14:57-15:00不接受撤單申報 |
集中撮合前3分鐘
不接受撤單 |
集中撮合前3分鐘
不接受撤單 |
注:2021年成立北交所,精選層股票納入北交所管理,交易規則不變
北交所(原精選層)特殊交易規則說明
北交所股票采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北交所同時提供開、收盤集合競價安排。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北交所股票競價交易已引入做市商機制。
北交所股票交易規則引入保護限價機制(市價單)、基準價格(限價單)、盤中臨時停市機制、大宗交易等規則。
01市價訂單種類:(僅在有漲跌幅的連續競價申報)

圖片來源:北交所相關投教材料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對手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本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三)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四)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余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價格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02限價申報中的基準價格制度
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的限價申報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否則為無效申報:
1、買入申報價格不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105%或買入基準價格以上十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高為準);
2、賣出申報價格不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95%或賣出基準價格以下十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低為準)。
例:現做限價買入申報,賣一檔價格及買入基準價格為10元,所以買入申報價格應小于等于10.5元和10.1元的高者。
綜上,10.5元及以下的買入申報為有效申報。
03市價申報引入保護限價措施
在北交所的市價申報訂單中使用價格保護措施(簡稱“保護限價”),交易系統處理市價申報時,買入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限價的價格不高于保護限價,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限價的價格不低于保護限價。
買入保護限價是指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賣出保護限價是指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低賣價。
保護限價由客戶在進行每一筆市價委托時自行在交易客戶端界面輸入
04盤中臨停機制
北交所成交首日不設置漲跌幅限制,設置臨時停牌機制
當股票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30%、60%時,實施臨時停牌,每次停牌10分鐘。
停牌10分鐘后(不超過14:57),先進性復牌集合競價,然后繼續當天交易,臨時停牌階段可以進行限價訂單申報。

圖片來源:北交所相關投教材料
大宗交易成交價格范圍
市場層次 |
成交價格范圍 |
北交所(原精選層) |
前收盤價上下30% |
基礎層/創新層 |
不高于前收盤價的130%或當日最高成交價;不低于前收盤價的70%或當日最低成交價 |
客戶端交易菜單示例:
同花順菜單示例:


東海通手機APP交易菜單示例:
本欄目僅作為投資者教育材料使用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若本材料內容與實際規則有出入,以股轉公司發布最新規則為準
基本原則
01完善信息披露差異化安排
精選層:信息披露要求與上市公司趨同
創新層:信息披露要求在原有基礎上適度降低
基礎層:信息披露突出客觀描述和風險揭示
注:2020年成立北交所,精選層股票已納入北交所管理
02優化信息披露規則
將近年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監管經驗上升為制度,進一步明確信息披露要求,豐富信息披露監管手段,強化一線監管職能,規范市場主體行為。
03銜接相關規則制度
原有關規范公司治理的條款移至《公司治理規則》中予以規定,實現“各歸其位、各執其責”
落實《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
主要差異
信息披露規則修訂的主要思路是完善信息披露差異化安排。以下介紹主要差異內容。
01定期報告差異化
①文件類型
|
北交所(原精選層) |
創新層 |
基礎層 |
年度報告 |
√ |
√ |
√ |
半年度報告 |
√ |
√ |
√ |
季度報告 |
√ |
|
|
業績報告 |
√ |
|
|
業績快報 |
√ |
|
|
備注:精選層公司預計不能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的,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業績快報;A層、創新層、精選層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應當及時披露業績快報。
02審計及行業披露要求
|
北交所(原精選層)
|
創新層 |
基礎層 |
年度報告審計要求 |
√ |
√ |
√ |
執行關鍵事項審計準則 |
√ |
√ |
|
特定行業信批要求 |
√ |
√ |
|
審計會計師定期輪換 |
√ |
|
|
特定情形審計要求 |
√ |
|
|
備注:指擬實施送股或者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所依據的半年報或季報的財務報告應當經審計。
臨時報告差異化
01披露標準
交易事項:細化管理并單獨列出,安排差異化的披露標準。

關聯交易:細化關聯方定義,調整關聯交易披露邏輯。

圖片來源:股轉公司相關投教材料
02事項類型
精選層額外要求披露
①重要在研項目進展
②開展與主營業務行業不同的新業務
③核心技術喪失競爭優勢
④持股5%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計劃減持
本欄目僅作為投資者教育材料使用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若本材料內容與實際規則有出入,以股轉公司發布最新規則為準